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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丨流浪狗咬人应由谁担责?

    信息发布者:阿超0521
    2018-06-09 16:12:50   转载

    普法丨流浪狗咬人应由谁担责?

    现代生活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城市中,我们随处可见的“爱护花花草草”小贴士和被大家自发喂养的流浪猫、流浪狗。但是,美好生活中也难免出现不和谐的现象,最近,流浪狗伤人事件频发……

    对于被流浪狗咬伤后花费的治疗费,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呢?被他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伤害后,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国涉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法律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第七十八条是一般条款,适用于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情形,即原则上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饲养人、管理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是特别条款,适用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饲养人、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者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得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其中遗弃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动物的所有权人即使放弃所有权,不仅损害动物福利,而且因被遗弃动物自身存在危险性,严重威胁公众安全,因此确认原来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逃逸动物仅为脱离原所有权人的管理,但所有权关系没有发生变化,造成他人损害后仍应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也适用第七十八条中关于受害人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时,免除或减轻原饲养人或原管理人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第三人有过错时的责任划分,以及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行使的规定。

    当第三人有过错造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免除责任,但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再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时受害人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适用第七十八条有关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

    被流浪狗咬伤,伤者获赔难

    城市中的流浪狗有一部分因自行走失脱离饲养人,而绝大部分系被饲养人遗弃。“流浪狗伤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伤者获赔的难点在于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确定。如果能够查明流浪狗的原主人,原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话可以减轻原主人的赔偿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原主人,则无法确定赔偿责任人。

    除上述规定外,我国《侵权责任法》还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规定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公共场所管理人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在自身管理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需对进入其管理范围内的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被流浪狗咬伤时地点发生在上述具有管理人的公共场所内,在流浪狗原主人无法找到的情况下,伤者可以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公共场所是供不特定人出入、通行、活动的场所,小区也属于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对安全防范工作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如果在小区内部遭遇流浪狗咬伤,在流浪狗原主人无法找到或者无法承担全部责任时,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考察以下几点要素:

    一是结合物业服务企业对预防、控制损害的能力,对物业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断,比如是否有安全设施、定期巡查、设立警示牌等;

    二是被流浪狗咬伤与物业服务企业疏于管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是受害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规定的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节外,还应考察受害人是否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封闭小区等因素。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第三人侵权时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并非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应考虑上述几点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承担补偿责任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作为救济法,强调的是事后救济,不能主动介入到某种社会关系中去。而对于城市治理中的“狗患”问题,需要更加关注市民规范养犬,注重事前的防范工作。

    文明养犬与严格执法相结合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各地纷纷出台了养犬管理规范。然而,违规养犬现象仍然存在,扰民伤人、破坏环境卫生、疾病传播、导致邻里纠纷等问题时有发生。《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公安机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同时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的协助义务进行了规定。

    关于治理城市中的“狗患”,应多管齐下。加强犬类饲养人的文明养犬规范教育外,相关责任部门应对违规养犬行为严格执法,同时对于遗弃和走失的流浪狗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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